所在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外部参考
常德市林业局通报七起林业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18-06-28        来源:市林业局
字号大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自然资源保护守卫战,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常德市林业局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人。近日,常德市林业局通报了这七起林业典型违法案例。

2018年4月2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石门桥镇八斗湾村9组集体山林上挖山取土。经调查,徐某某在没有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在石门桥镇八斗湾村原9组挖山4.2亩取土,用于工程建设。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市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徐某某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2018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2、罚款肆万贰仟伍佰贰拾伍元。

2017年1月16日,接群众举报,黄石镇新铺村村民朱某某擅自将自己责任山上的3株野生樟树非法采伐。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经桃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移送起诉,2017年8月10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违法犯罪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2017年12月12日,接群众举报,停弦渡镇山洲村十四组和十五组山上有人开山取土。经调查, 2017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2日,临澧县停弦渡镇花林村四组村民汪某某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下,破坏国家级公益林地400平方米取土。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临澧县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汪某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于2018年5月30日前恢复原状;3、罚款肆仟元。

2018年3月2日,鼎城区林业局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鼎城区某某菜馆存在违法加工食用竹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鼎城区林业局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某菜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竹鸡5只;2、罚款壹仟伍佰元。

2017年12月11日,接群众举报,官当镇新乐村14组有人采伐杨树。经调查,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27株,蓄积2.08立方米。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乡县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补种树木135株;2、罚款贰仟圆。

2018年1月22日,接群众举报,张某某、张某、刘某某3人合伙在汉寿县蒋家嘴镇康家塘村黄坝组挖山取土、取砂砾获利。经调查张某某、张某、刘某某3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垦致林地损毁3.5亩,非法获利3500元。张某某、张某、刘某某3人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汉寿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给予张某某、张某、刘某某3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2018年5月前恢复原状;3、罚款壹万壹仟柒佰贰拾肆元。

2018年5月17日接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澧县林业局立案查处了一起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当事人肖某某于2018年1月3日违法猎捕斑鸠14只(死体)。肖某某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澧县林业局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肖某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14只猎获物斑鸠(死体)没收;2.罚款捌仟肆佰元。(信息来源:红网)

 

 相关下载: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南路7号  邮编:410205  E-Mail:Slyxxy@changsha.gov.cn
ICP备案号:湘ICP备10009181号-1  网站标识码:4301000049
主办单位:www.365288.com主办  联系电话:0731-88137728 88137730
湘公网安备43010402000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