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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12        来源: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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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9月24日起施行,这是湖南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一个新的里程碑。《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规范我省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更为有效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湿地资源将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湿地在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地球之肾”,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文明重要载体。湖南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全省面积为8公顷(含8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米以上、长度5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面积共计101.97万公顷(不包括水稻田),占国土总面积的4.81%。其中,自然湿地81.35万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80%;人工湿地20.62万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20%。截至目前,湖南省已经建设有60处国家湿地公园(已有15处正式授牌,45处正在试点建设),数量居全国前列,但无省级湿地公园。国家林业局将于2017年开始实施湿地公园晋升制度,省级湿地公园经过几年的建设期,方可晋升国家湿地公园,地方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缺失,将阻碍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持续发展。另我厅行政权力清单中有建立省级湿地公园这一项行政确认事项,为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湿地资源,促进湖南省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实际情况,研究出台了《办法》,对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问题予以规范。《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推动我省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保护我省湿地资源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活动日益增强和利益格局持续调整,湿地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纠纷多发的领域,湿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迫切需要保护好这部分珍贵的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因此,制定《办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十分必要。

二是促进湖南省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国家湿地公园发展迅速,数量已经趋近饱和,今后将通过逐级晋升制度控制规模。目前国家湿地公园申报还是“直通车”,可能也是“末班车”。许多省市已经建立了省级湿地公园申报建设机制,但是我省尚未开展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只有“国家队”,没有“地方军”,一旦国家实行晋升申报机制,我省将出现青黄不接现象。因此,亟需开展我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完善湿地公园体系,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三是适应新时期湿地保护发展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扩大湿地面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最新要求,加强我省湿地保护及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十分必要。国家林业局于2010年2月28日颁布实施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用于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目前,江苏、山东、湖北等省相继颁布实施了地方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我省目前此项工作处于空白。因此,我省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对我省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进行明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主要从湿地公园的定义、分类、建设原则,省级湿地公园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建立程序、管理机构职责、建设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关于湿地公园的分类。本《办法》明确了湿地公园的定义、建设应遵循的方针及湿地公园的分类。“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建设湿地公园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县级湿地公园,其中国家湿地公园由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市、县级湿地公园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二是关于湿地公园建设资金来源。由于湿地公园属社会公益事业,湿地公园建设是全省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明确指出湿地公园应以“以所属地方政府投资建设为主,依法享受国家生态建设有关政策、项目支持及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湿地公园建设。”

三是关于省级湿地公园的申报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明确要求“对不具备条件划建自然保护区的湿地,要因地制宜,建立各种类型湿地公园,加强保护管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办法》第八条对省级湿地公园的申报条件做了具体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二)自然景观优美,或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或者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三)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能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总面积的30%”。

四是关于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程序。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办法》明确规定省级湿地公园的审批单位为湖南省林业厅,申报单位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报程序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递交申报材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设立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的承诺文件、拟建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反映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影像资料和图片资料、省级湿地公园申报表及所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湖南省林业厅对省级湿地公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出具考察评估报告。申报单位须按照专家评估意见和建议完善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并提交湖南省林业厅。通过专家考察和评估,并经湖南省林业厅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湖南省林业厅在拟建湿地公园所在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复同意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五是关于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与职责。为了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办法》对于设立管理机构及管理机构的职责做了明确要求。《办法》明确规定“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管理制度。(四)负责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和建档工作。(五)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是关于湿地公园功能区域的划分。为了更好地保护湿地,我省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将湿地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五个区域。对每个区域的功能作用及活动内容,《办法》明确规定“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及科研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七是关于工程建设等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审批。为了严格限制改变湿地的用途,建立利用湿地的准予制度,针对湿地保护的特点和重点,切实加强对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审核管理,《办法》对于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展的活动及占用或者征用湿地公园土地的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提出,“湿地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确保湿地公园生态用水安全,不得在上游或周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采沙、取土等行为,禁止从事任何不符合湿地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擅自占用、征收、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是关于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使湿地保护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宣教解说系统,设置宣教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并且指出省级湿地公园不是终身制,“湖南省林业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级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湿地公园称号”。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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